四川博友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新乡市北方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博友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02民初2069号
原告:新乡市北方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与新中大道十字北50米。
法定代表人:张全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莉,女,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博友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大道双楠段**双楠映像********。
法定代表人:朱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北方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诉四川博友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北方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北方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北方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9元,减半收取1004.5元,由新乡市北方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 铎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