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友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西昌市河川保温耐火材料经销部与四川博友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4141号
原告:西昌市河川保温耐火材料经销部,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祥和机电市场。
经营者:孔令壮。
被告:四川博友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二号瑞金广场二幢16楼B座。
法定代表人:朱强。
西昌市河川保温耐火材料经销部与四川博友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西昌市河川保温耐火材料经销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昌市河川保温耐火材料经销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应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