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7868号
原告:西安天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6333685976K。
法定代表人:田金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园园,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博友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7780103624C。
法定代表人:朱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天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博友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天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63元,剩余363元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曹英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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