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9934号之二
原告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博友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博友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4元,减半收取1702元,由原告四川溢阳环保设备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欢
书记员 蒲海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