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

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大连东方华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4财保134号
申请人: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河川街13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669235434C。
法定代表人:汤贵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鑫,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大连东方华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孤山东里7栋-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708546149。
法定代表人:李中岩,经理。
申请人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东方华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07775.09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东方华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07775.09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05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阚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