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

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与中元仓库设备(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4民初7532号
原告: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河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669235434C。
法定代表人:汤贵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琳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中元仓库设备(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中轻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726017864D。
法定代表人:王洪权。
原告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元仓库设备(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在本院告知其需预交诉讼费用后,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晓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纪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