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

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与大连东方华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4民初6491号之一
原告: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河川街13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669235434C。
法定代表人:汤贵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鑫,女,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大连东方华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孤山东里7栋-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708546149。
法定代表人:李中岩。
原告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东方华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尚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