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

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宏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9497号
原告: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河川街13号1层。
法定代表人:汤贵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云,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宏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棠梨南沟588号。
法定代表人:戴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宏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邹立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凌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