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

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大连华巍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执4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4民初7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电器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车辆车籍、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冻、续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由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梁 军
审 判 员  于晓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思遐
书 记 员  花义美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