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

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江苏宝特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11115号
原告: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河川街13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669235434C。
法定代表人:汤贵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云,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江苏宝特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柳堡镇工业集中区安大路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3019623696。
法定代表人:周秀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宝特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诉讼费50元,但原告表明不缴纳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众业达电气(大连)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忠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柳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