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7民初7899号
原告:苏州新陆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城北西路1599号E4幢13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高新区8号楼3A08-4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新陆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苏州新陆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新陆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新陆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苏州新陆达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