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美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民辖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审被告:广东省美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北二街26号之一二层204之一室。
法定代表人:黄令环。
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兴华路百惠商场侧。
主要负责人:杨辉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美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术建设集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东凤支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2)粤2072民初669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由于本案未约定管辖法院,且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因此,本案应当由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美术建设集团、农业银行东凤支行二审期间均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就被告住所地而言,由于原审被告农业银行东凤支行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梁家伟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简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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