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美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美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5344号
原告:***,男,1997年4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
被告:广东省美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北二街26号之一二层204之一室。
法定代表人:黄令环,董事长。
被告:金建平,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上述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兴华路百惠商场侧。
主要负责人:杨辉祥,行长。
第三人:叶永志,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美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建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第三人叶永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2022年11月25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温嘉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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