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8241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金亿莱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逢简工业区二路二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美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北二街26号之一二层204之一室。
法定代表人:黄令环。
原告佛山市金亿莱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美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金亿莱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22.88元、财产保全费998元,合计2121.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金亿莱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