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美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闭耀卿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2071民初25368号 原告:**,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闭耀卿,男,1997年5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 原告:**,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闭义浩,男,1997年4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 原告:占传发,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广东省美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北二街26号之一二层204之一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52487E。 法定代表人:黄令环。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汇源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工业大道13号奕豪园西26-28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503173X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闭耀卿、**、***、闭义浩、占传发与被告广东省美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术建设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汇源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沙溪汇源支行)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后,合并审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闭耀卿、**、***、占传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术建设公司、农业银行沙溪汇源支行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闭义浩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各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劳务报酬3850元。 闭耀卿: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劳务报酬5280元。 **: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劳务报酬3960元。 ***: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劳务报酬4334元。 闭义浩: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劳务报酬5170元。 占传发: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劳务报酬7700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农业银行沙溪汇源支行将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被告美术建设公司,后由原告**、闭耀卿等人实际施工,至今仍尚欠该工程中应结算的劳务报酬。 被告美术建设公司辩称,与各原告之间并不相识,涉案工程项目已完工且并无欠付工人报酬的情况。 被告农业银行沙溪汇源支行辩称,美术建设公司承包了涉案工程,该工程的合同相对方应为发包方农业银行沙溪汇源支行与承包方美术建设公司,而农业银行沙溪汇源支行从未聘请过各原告。对于涉案工程的款项,农业银行沙溪汇源支行已向美术建设公司付清,不存在拖欠情况。各原告如认为与施工单位存在纠纷,只能向美术建设公司主张。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农业银行沙溪汇源支行将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美术建设公司,之后美术建设公司又将工程交由***,***又将部分工程交给***施工,后由***、**、闭耀卿等9人共同完成。各原告均对涉案工程提供了劳务,主要负责水电、布管、灯带安装等。 各原告除对涉案位于***的工程提供劳务外,还对位于中山市***的另一个工程提供劳务。 两个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形成一份工人工资单,载明:**17500元、闭耀卿24000元、**18000元、***6000元(加车费8000元)、闭义浩23500元、占传发35000元,案外人**42000元、案外人***5600元、案外人***8100元(其中***、***由***已垫付工资)。 对于上述欠款,各原告对在**工程中所欠的款项已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有当事人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后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有明确判决结果,案件包括(2022)粤2072民初3245号、(2023)粤20民终1937号等。 前述各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 1.**、闭耀卿等人对***的相关工程提供劳务,因被拖欠劳务报酬,起诉了美术建设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等主体。 2.审理后认为:(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将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美术建设公司,再由美术建设公司转包给***,后***将涉案工程部分项目分包给***,由***、**、**等9人共同完成。(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装修改造工程1997㎡,沙溪农业银行工程552㎡,故**项目施工面积1997㎡在两个银行施工总面积2549㎡中占比0.78。(3)美术建设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依照工人工资单记载的金额向**等人按78%的比例支付该案欠付的款项,即美术建设公司、***应承担的清偿责任分别为: **17500元×0.78=13650元; 闭耀卿24000元×0.78=18720元; **18000元×0.78=14040元; ***19700元×0.78=15366元(其中***6000元,再加上垫付***、***的5600元、8100元,共19700元); 闭义浩23500元×0.78=18330元; 占传发35000元×0.78=27300元; 案外人**42000元×0.78=32760元。 前述案件审结后,因为各原告对于两个工程的款项仅收取到**工程对应的78%,故对剩余沙溪工程对应的22%欠款提起了本案诉讼。 本院另查明,案外人**的情况与本案各原告的情况基本相同。**对自身应得的42000元已获支持78%(即32760元)后,对于剩余的9240元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3)粤2071民初7953号,本院审理后,判决美术建设公司应向**支付924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各原告对涉案沙溪工程及另案**工程提供劳务的事实,以及美术建设公司应当承担清偿责任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人工资单及另案查明的事实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之前已有多个案件认定各原告在两个工程应收取的总款项,并已判决美术建设公司就其中78%的款项承担清偿责任,故对于剩余22%的欠款,美术建设公司亦应承担责任。且案外人**的诉讼情况与本案相同,本院也已判决美术建设公司应向**承担剩余22%的清偿责任。美术建设公司在本案中提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明显缺乏理据。 对于沙溪、**两项工程的劳务费用总额,由于另案已经对其中的**工程按照施工面积的比例支持了其中的78%,故本案亦对剩余的22%款项进行认定,分别为**3850元、闭耀卿5280元、**3960元、***4334元、闭义浩5170元、占传发7700元。其中,闭义浩作为原告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该情形不影响本院的审理和认定,故对闭义浩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 对于各原告要求农业银行沙溪汇源支行承担责任的问题,经审查,现有证据反映出农业银行沙溪汇源支行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故各原告要求农业银行沙溪汇源支行承担清偿责任,理据不足。 综上所述,原告**、闭耀卿、**、***、闭义浩、占传发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理据充足部分予以支持,理据不足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美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3850元; 二、被告广东省美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闭耀卿支付劳务报酬5280元; 三、被告广东省美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3960元; 四、被告广东省美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4334元; 五、被告广东省美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闭义浩支付劳务报酬5170元; 六、被告广东省美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占传发支付劳务报酬7700元; 七、驳回原告**、闭耀卿、**、***、闭义浩、占传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计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闭耀卿、**、***、闭义浩、占传发各自预交25元),由被告广东省美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迳付原告**、闭耀卿、**、***、闭义浩、占传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 肃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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