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1855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江苏华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街。
法定代表人:严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开建,1971年11月30日出生,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周开友,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周开建、周开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2022年4月12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万绪文
书 记 员 陆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