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同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12534号
原告:***,女,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告:***同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阳光大厦****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郭根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昌,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华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街div>
法定代表人:严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同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2022年1月26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万绪文
书 记 员  周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