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华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7民终2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新鹰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经济开发区幸福大道3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连云港新鹰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3民初6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3民初63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701元(***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