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华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828财保378号 申请人:***,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申请人:江苏华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5571X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金乡县化雨镇人民政府不得对被申请人江苏华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清偿到期债权200000元的申请。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金乡县化雨镇人民政府不得对被申请人江苏华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00000元予以清偿,如被申请人江苏华昊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要求偿付,该款项应当提存于金乡县人民法院。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