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49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0年03月0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睢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博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64037。
法定代表人:许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胜,广东深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达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先达威公司支付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10月30日工资12600元;2.请求判令先达威公司支付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10月30日高温补贴675元;3.请求判令先达威公司支付2019年01月30日至2019年2月12日共14天加班工资2977元;4.请求判令先达威公司支付过节费500元;5.请求判令先达威公司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10月3日法定节假日三倍加班工资5986.6元;6.请求判令先达威公司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先达威公司2019年6月15日将***辞退,但先达威公司不退还合同书也不结清工资,所以***一直坚持在工作岗位上做清扫保洁工作。先达威公司不支付此工作期间的工资、加班费、过节费等费用,侵害了***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特提起上诉,望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先达威公司答辩称:由于***多次违规,在上下班走深南大道快车道,不听从领导要求的整改,给公司造成风险,影响公司形象并造成一定的损害。先达威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超龄人员雇佣合同》,于2019年6月15日终止雇佣合同,辞退***。***不存在被解雇后再自发工作的事实。先达威公司不存在未及时结清***工资的情形,因***不愿意在离职申请上签字,财务无法提前做账,先达威公司只能按约定在正常集体发工资时间即2019年7月15日发放***的工资。一审判决给付***5000元补偿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上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上诉。
上诉人***一审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支付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10月30日工资12600元;2.请求判令支付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10月30日高温补贴675元;3.请求判令支付李经理安排加班清扫南头街道办街道,旺海医院段街道路段从2019年01月30日至2019年2月12日共14天加班工资2977元;4.请求判令支付过节费500元;5.请求判令支付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10月3日法定节假日三倍加班工资5986.6元;6.请求判令先达威公司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原审查明以下事实:一、***于2018年9月20日与先达威公司签订《超龄人员雇佣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工作岗位为保洁员,每月工资2200元。二、先达威公司主张其已于2019年6月15日通知***解除雇佣合同。***知晓先达威公司已解除双方的雇佣合同,但其主张自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10月30日仍坚持上班,先达威公司未支付该上班期间的工资、高温补贴、加班费、过节费等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先达威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已告知***解除双方的劳务关系,***知晓先达威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务关系,故双方劳务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19年6月15日。***在知晓先达威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仍坚持在街道做清洁工作属于***自发的行为,先达威公司无义务向其支付劳务报酬。但鉴于先达威公司未能及时向***结清工资,导致***仍坚持在街道做清洁工作,先达威公司应适当给予补偿,法院酌情判付先达威公司应当向***支付补偿费5000元。***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先达威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补偿费50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元,***承担100元,先达威公司承担84元。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与先达威公司签订的《超龄人员雇佣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应严格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超龄人员雇佣合同》第八条约定,若***违反劳动纪律给先达威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先达威公司可以提前终止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原审中,先达威公司提交了有***签名和按手印的《项目员工安全责任职责》、《承诺书》,显示先达威公司对***上班工作有规范性要求,***对工作规范承诺遵守。虽然***在原审庭审中不认可《项目员工安全责任职责》、《承诺书》的真实性,但未对***的签名和按手印提交证据进行抗辩,本院采信《项目员工安全责任职责》、《承诺书》的证明效力。先达威公司在原审时提交了***违规的照片,可以证明***多次违规走深南大道快车道,违反了《项目员工安全责任职责》、《承诺书》。因此,先达威公司以***多次违规,不听从领导要求的整改,给公司造成风险,影响公司形象并造成一定的损害为由,终止雇佣合同,辞退***。先达威公司的辞退行为符合《超龄人员雇佣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先达威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已告知***解除双方的劳务关系,***知晓先达威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务关系,故双方劳务关系终止的时间为2019年6月15日。***双方劳务关系终止的情况下,上诉要求先达威公司支付2019年6月15日之后工资、高温津贴、加班费、过节费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主张先达威公司支付2019年01月30日至2019年2月12日期间共14天的加班工资2977元及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10月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986.6元,因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未举证证明双方曾约定需支付加班费,亦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本院对其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鉴于先达威公司未能及时向***结清工资,酌情判令先达威公司应当向***支付补偿费5000元,已充分照顾了***的事实情况,先达威公司对此也没有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邢 蓓 华
审判员 蔡 雪 燕
审判员 彭 建 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朱温岛(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