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先达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特519-522号
申请人: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博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64037。(519-522号案)
法定代表人:许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有生,男,汉族,1959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石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永胜,广东深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全良,男,汉族,1963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蓬安县。(519号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合江县。(520号案)
被申请人:漆秀君,女,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井研县。(521号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富顺县。(522号案)
申请人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879-882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事实与理由如下:一、裁决书违反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第四条规定,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切实维护营商领域的法治秩序,坚决纠正“一刀切”式执法;强化合同各方权益保护,严格依法解决涉企矛盾纠纷。二、违法的终局裁决适用法律错误。1.终局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马全良等四人申请的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未申请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决定》规定,在查明公司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严格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裁决,不能再按照申请赔偿金裁决补偿金的内部文件规定裁决,这属于《决定》所述“一刀切”式的执法。在马全良等四人申请赔偿金,未追索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仲裁庭主动以仲裁裁决给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法律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2.比较其他案件证明本案终局裁决违法。申请人提交他案仲裁裁决书一份(深劳人仲案[2019]4030号仲裁裁决),一是证明申请人为守法企业,二是证明该仲裁书可以终局裁决,但该案仲裁庭未作出终局裁决,这是从考虑合同各方权益保护角度进行的裁决。比较后,申请人认为四案裁决有枉法裁决的嫌疑,应当予以撤销。其中漆秀君的裁决总额已经超过了深圳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总和,属于违法的终局裁决。三、违法裁决年休假工资数额。《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2019年度马全良等四人只同意休假5天。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无需再支付年休假工资。因此,仲裁裁决支付年休假工资,应属违法裁决。四、违法裁决给付经济补偿金差额。马全良等四人已与申请人签订了经济补偿金的协议,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协议规定“并承诺领取经济补偿后不再对公司要求任何经济补偿”。仲裁庭在双方已经就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后,再裁决给付差额,违反契约精神和《决定》规定,属于违法裁决。
被申请人马全良、***、漆秀君、***(以下简称马全良等四人)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对马全良等四人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经济补偿金差额的认定,均属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的范围。因此,对申请人主张的相关事实认定问题,本院不予审查。
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均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向员工支付的补偿款项,为减少劳动者诉累,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向马全良等四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相应经济补偿金,处理并无不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申请人关于裁决其向马全良等四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违法裁决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漆秀君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相应金额均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属于终局裁决。据此,申请人关于裁决其向被申请人漆秀君支付金额超出法律规定限额,属于违法终局裁决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四案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四案申请费人民币16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欢  飞
审判员 杨    莹
审判员 朱  作  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祎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