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先达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39884号
原告:***,女,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蓬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90220071119043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531830。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蓬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90220071119043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531830。,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蓬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90220071119043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531830。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蓬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90220071119043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531830。
被告: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博丰大厦三楼302-3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64037。
法定代表人:许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叶丽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