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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3民初1252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告: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博丰大厦三楼302-3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64037。
法定代表人:许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胜,广东深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410874653。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有生,男,汉族,1959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石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胜、毕有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0月1日至12日正常上班工资24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0月1日至3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0月4日至7日休息日加班工资800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0月5日晚上2小时,12日4小时加班工资300元;5、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
本案相关情况
一、劳动关系:被告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
二、入职时间和工作岗位:原告在被告处任装垃圾工。原告主张于2019年10月1日起入职被告处,在2019年10月1日-12日期间分别与罗司机、江西司机、湖北司机一起工作,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主张原告入职时间为劳动合同开始之日即2019年10月8日,并提交了《深圳市简易劳动合同》予以证明。原告对劳动合同的签名予以确认,但不认可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显示合同期限为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10月7日,原告对劳动合同的签名亦予以确认,故本院采信被告的主张,原告的入职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
三、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原告主张2019年10月14日因其主管口头通知其不再上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未能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被告主张并未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2019年10月13日后不辞而别,被告多次致电联系原告要求其返回工作岗位未果。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未能对解除劳动合同予以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工资:原告主张其工资标准为6300元/月,被告主张原告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150元/月高温津贴(仅每年6至10月期间发放)。被告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在劳动仲裁前未发放。被告提交银行转账记录主张其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于2019年12月24日向原告支付了工资432.18元。原告未对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予以举证,被告提交劳动合同及工资表证明工资标准。原告对劳动合同的签名予以确认,但不认可工资数额。本院认为,劳动合同载明工资为2200元/月,该劳动合同有原告的签名,故本院采信被告的主张,原告的工资2200元/月+150元/月高温津贴(仅每年6至10月期间发放)。原告要求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2日期间的工资,因前述所查明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3日,故本院对原告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2日期间的工资予以支持,经核实,原告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2日期间的工资为432.18元(2350元÷21.75天/月×4天)。鉴于被告于2019年12月24日已向原告支付了工资432.18元,故被告无需再向原告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五、关于加班工资:原告主张每天工作10小时,周末无休,超时加班。原告未能对考勤情况予以说明,且未能对加班事实予以举证。被告主张公司考勤方式为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统计后汇总出考勤记录表,并提交考勤记录表予以证明。原告对考勤记录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于原告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的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诉求,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处理。对于原告其他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仲裁情况: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要求确认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3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2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400元;3、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82.56元;4、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10月5日、2019年10月6日、2019年10月12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068.8元;5、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该委员会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深劳人仲案[2019]238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2日期间的工资432.18元;3、驳回原告其他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郑玉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郭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