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星玉城市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星玉城市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256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湄潭县。
被执行人:深圳星玉城市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刘圆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星玉城市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56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8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及被执行人付款记录,上述材料显示被执行人已于立案前履行完毕相应款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于本案立案前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不存在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基础,本院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平
执行员 张伟刚
执行员 胡 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林进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