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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6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南方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振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新凤,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圣俊,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一洪,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星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龙村路3,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龙村路**龙村办公大楼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圆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先勇,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京基100大厦****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王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坤,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星玉实业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8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