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星玉城市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星玉城市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14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星玉城市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星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龙村**龙村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44587。
法定代表人:刘圆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星玉城市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玉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40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一审起诉请求:一、星玉公司支付违约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1600元;二、星玉公司违约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直接损失86400元;三、全部诉讼费用由星玉公司承担。以上合计:108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二、改判星玉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1600元,违约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直接损失86400元,合计108000元;三、全部诉讼费用由星玉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星玉公司对此答辩称,一、***与深圳市德盈利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用工关系,双方于2020年7月31日解除关系。但星玉公司与深圳市德盈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性,星玉公司与***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故***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与星玉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与案外人深圳市得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能证明***与星玉公司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在一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经星玉公司质证,但该聊天记录中并不能证明聊天对方是代表星玉公司,也不能证明星玉公司承接了深圳市得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员工,即星玉公司取代深圳市得盈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建立关系。且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男性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已经在2015年8月9日即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即使星玉公司雇佣了***,***与星玉公司也仅能成立劳务关系。综上,***主张星玉公司支付违约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违约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直接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张  士  光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铃燕(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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