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民初5440号
申请人:天津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G座108、109、1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50372650F。
法定代表人:夏细安,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城西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辛院工业区一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66125352X。
法定代表人:刘恒毅,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城西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城西供热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昌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乃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