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西供热有限公司

天津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西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民初5440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香港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50372650F。
法定代表人:夏细安,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城西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辛院工业区**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66125352X。
法定代表人:刘恒毅,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中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城西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城西供热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昌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乃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