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4153号
原告:天津城西供热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辛院工业区一号,现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亮丽道博彩公寓小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恒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珊,女,该公司经营部部长。
被告:***,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工商银行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天津城西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城西供热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城西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城西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婵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