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5587号
原告:上海容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路421号六楼18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远东路1515弄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容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容汇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容汇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