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02执271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131号滨江好望角4楼402室,组织机构代码:7470151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浙0702民初10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8年05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336423.34元,诉讼费658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另案(2017)浙0702执6781号拘留被执行人***。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702执27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胡鼎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钱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