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云山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云山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6执120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的(2019)新01民终4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61537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雷 俊
书  记  员   任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