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云山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云山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蓝山屯河聚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01民初3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云山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蓝山屯河聚酯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云山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云山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云山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元,由原告新疆云山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 涛
法官助理  李思颖 书 记 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