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云山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云山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7)苏0115民初14261号
原告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蓝天公司)与被告新疆云山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山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蓝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军、被告云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群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支付的400万元借款中,100万元直接电汇给被告,100万元直接转账给董群山,还有200万元以向董群山给付承兑汇票的方式给付,结合董群山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借条中董群山于2015年12月10日补充注明的结算内容中“因企业运转资金紧张,未能按时还款,现约定2016年11月5日前还清此款”的描述以及云山公司偿还了200万元款项的行为,可以采信原告关于借款人系被告云山公司的主张。被告主张200万元系其所借、200万元系董群山个人所借,仅有陈述,未有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另,2015年12月10日的结算内容中对利息亦有明确记载,综上,原告主张要求云山公司偿还200万元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请,具有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双方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云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群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其中董群山卡转壹佰万元,新疆云山钢结构有限公司账转壹佰万元,南京公司拿商业承兑二张壹佰万元(伍拾万贰张))。今借人:新疆云山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董群山”。 2015年2月2日,董群山再次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承兑号:24821041金额伍拾万元,24821033金额伍拾万元。今借人:董群山,借款日期2015.2.2号,还款日期2015.3.20号,以上叁佰万元借款(另有借据)与2015.5月还清”。 2015年12月10日,董群山于2015年2月2日的借条复印件中下半部分空白处补充:以上借款已于2015.6月17日电汇还款100万元(壹佰万元),截止2015.12.10日实借款(承兑号24821041、24821033、23121699、24821035)每张伍拾万元计贰佰万元,原借款计划与2015.5月还清,因企业运转资金紧张,未能按时还款,现约定2016年11月5日前还清此款,利息计算日期从2015年5月5日计借款日款按18个月计算,利率按月息1%(百分之壹)计算(叁拾陆万元)。总合计本息236万贰佰叁拾陆万元。借款人:董群山。 关于借款支付,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原告共支付400万元,支付方式为:2014年12月15日原告通过紫金农商银行向被告电汇100万元,同日原告通过吕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向董群山转账100万元。2014年12月19日董群山签收了2份金额均为50万元的承兑汇票、2015年1月2日再次签收2份金额均为50万元的承兑汇票。 关于还款,双方一致确认:被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原告电汇100万元,并通过个人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2015年8月21日向吕某个人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70万元。董群山称系云山公司会计郝某操作,由其银行账户转账至吕某银行账户。 关于借款人与还款人,原告均主张系被告,原告亦是基于对被告的经营情况和实力有所了解才予以出借,董群山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其出具借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被告主张其中200万元系其借款,还款200万元系其还款,故其已经还清,剩余200万元系董群山借款,应由董群山个人偿还。 关于借款用途,原告主张被告因企业需要资金周转故而向原告借款,被告称部分款项用于董群山偿还个人债务、部分款项用于企业周转。 本案因双方调解意见分歧较大,致未能调解成功。
被告新疆云山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未偿还借款为基数,自2016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50元,由被告新疆云山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张 娟 人民陪审员  俞显斌 人民陪审员  虞文玲
见习书记员  余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