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民初1849号
原告:成都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祥龙大道699号。
法定代表人:未良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美华,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
法定代表人:丁天舒。
原告成都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元,由成都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克西
审判员 牟 锐
审判员 汪仁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