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铜山区某某远建筑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3执2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祥龙大道699号。
法定代表人:未良奎,总裁。
被执行人:铜山区**亘远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沿湖农场沿湖街。
经营者:陈若飞。
被执行人:陈若飞,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本院在执行成都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铜山区**亘远建筑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冻结但无足额余额可供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剑
审判员 席 铮
审判员 周明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禹 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