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长青艾德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成都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川0113民初174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长青艾德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那个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长青艾德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14元,减半收取12107元,由原告江苏长青艾德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付 军 人民陪审员 吴 强 人民陪审言彭玉琳
书 记 员 陈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