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川0113民99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嘉威特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和被告成都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成都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70000元。原告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理后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成都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7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军
书记员 吴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