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国鸿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达州市国鸿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1722民初1588号
原告中建庆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国鸿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小春 人民陪审员  邓德轩 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
书 记 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