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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其、某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191行初79号

原告**其,男,195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告***,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代理人李明,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倚琛,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锦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苏鹏,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婷。

委托代理人杨瑶,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国家信息培训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徐正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乾坤。

委托代理人熊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其、***诉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认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职权追加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分别向被告和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19]06-66号号),原告**其、***于2020年10月23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本案原告**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其、***撤回对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其、***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范 聪

人民陪审员  雷建国

人民陪审员  秦超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