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23民初2238号
原告:大庆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裕民路西三段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37027305182。
法定代表人:李万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甸县林甸镇大祁街南四段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355130107XO。
法定代表人:李香,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庆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工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大庆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庆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亚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