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大庆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24执恢382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大庆市林甸县。
被执行人:***,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林甸县,林甸县天星地热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杨德林,男,195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吗,住林甸县。
被执行人:林甸县农业局,住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
本院在执行大庆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德林、林甸县农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庆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6民再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徐 东
审判员 :赵明月
审判员 :贲喜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