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23执异2号
案外人大庆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万生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黑0623执10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双所有的位于林甸县丽水华庭二期21号楼3号商服一处。案外人大庆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1年1月7日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依法中止对位于林甸县丽水华庭二期21号楼3号商服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大庆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称,2015年6月25日案外人出具授权书,授权田志国承建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林甸丽水华庭小区二期21#、22#楼工程,工程完工后,开发公司将丽水华庭二期21#楼3号商服作为工程款结算给田志国,同时,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大庆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田志国三方协商同意将该楼抵押税款,但该商服被贵院查封,并公告准备拍卖,案外人才知道具体情况,案外人认为,被查封的商服系案外人的个人财产,故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中止对林甸丽水华庭小区二期21#楼3号商服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称,不清楚案外人所述情况,通过查看案外人提交的证据,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丽水华庭小区二期21#楼3号商服抵顶给被执行人**双在先,房屋应该是**双的,申请执行人希望继续执行并拍卖该商服。
被执行人**双称,被执行人承建林甸丽水华庭小区二期21#楼、22#楼,工程完工后,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了部分房屋用于抵顶工程款,其中包括案涉商服,该商服是开发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出具收据并实际交付被执行人使用,案涉商服用于抵顶工程款数额是680000.00元。案外人所述房屋又抵顶给案外人用于担保税款一事,因在被执行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之后,所以被执行人不清楚具体情况。被执行人认为,案涉商服被执行人已实际占有使用多年,虽因开发商欠销售税金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但不影响被执行人系案涉商服实际权利人,故应当依法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林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金钱债权执行,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黑0623执10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双所有的位于林甸丽水华庭二期21号楼3号商服,系依据被执行人**双提供的该商服的收据作出。经查,位于林甸县××街××小区××楼××号商服的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大庆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案涉房屋为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其用于顶抵税金、并签订抵押担保履约协议书、该房屋应为案外人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对位于林甸县××街××小区××楼××号商服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案涉位于林甸县××街××小区××楼××号商服,产权登记权利人为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并非案涉商服权利人,其权利无法排除执行,故应当依法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大庆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审判长  王树生
审判员  王亚旭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