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24执1095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甸县。
被执行人:**,男,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林甸县天星地热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被执行人:***,男,195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被执行人:林甸县农业局,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庆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甸县农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此案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624执1095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明月
审判员 :王郑鑫
审判员 :鞠红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王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