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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绿城佳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云南康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229-2号
原告:浙江绿城佳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87756543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下区宏程国际大厦2701室,法定代表人李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丹丹,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康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855983XU,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广南意思桥水库,法定代表人龚云雷。
原告浙江绿城佳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康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云南康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号70×××12内资金7662410元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绿城佳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云南康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号70×××12(开户行: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甸信用社)内资金76624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春 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进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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