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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02执3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城佳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宏程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87756543N。
法定代表人:李园。
委托代理人:范丹丹,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南湖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三星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59085409Y。
法定代表人:陶明。
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城佳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南湖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02民初5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城佳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建管理费4500000元、违约金3000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关联企业嘉兴联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正在预重整过程中,被执行人作为嘉兴联众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已申报债权参与预重整,考虑到整体重整,且被执行人已申报债权参与重整,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予处置。
2021年09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已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1年12月2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32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程晶晶
人民陪审员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郜玉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