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青坤麦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青坤麦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梅河口市世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581民初3608号
原告:浙江**坤麦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宏程国际大厦2701室C。
法定代表人:祝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浙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河口市世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松江路3455-01号。
法定代表人:孙洪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磊,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坤麦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麦肯设计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世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世基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肯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麦肯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梅河口啤酒小镇69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402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违约金暂计2612元(自2021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前述设计费支付完毕之日止);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日,原被告之间签订《梅河口啤酒小镇69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预付款12.06万元,原告仍依约进行项目设计并交付设计成果,然而原告在实施合同约定的第2、3阶段“概念方案阶段”和“方案深化阶段”设计工作时,被告仍未能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预付款和设计款402000元。2021年6月18日,原告基于已经完成的工作量,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结算函要求支付合同对应设计款。2021年6月23日,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再次要求被告支付相应设计款。然而被告置若罔闻,态度消极,至今未支付相应款项。原告认为,被告以其行为表示不再履行案涉合同,属于根本违约,依据案涉合同的约定以及《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设计款及逾期支付违约金等款项。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世基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存在违约,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我公司也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设计费。根据《梅河口啤酒小镇69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第四条: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目设计费第7款设计费支付方法详见下表,序号1,备注一栏明确约定“备注乙方收到预付款后进入下一阶段工作”,乙方未收到我方预付款而开始设计工作,是原告的单方行为,我方不予认可,而且原告的单方行为也与合同约定不符,并未得到我方书面确认或事后明确的追认,而原告的消极履行合同的行为才是违约行为,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第1款还约定“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逾期一天,减收该阶段应收设计费的0.1‰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4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综上,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也无需向原告支付任何设计费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评判如下:原告为证实其按约定完成设计内容及被告未依约支付设计费向本院提交了《梅河口啤酒小镇69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会审意见及回复、催款函、律师函、结算函、公证书,质证后被告提出异议,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达到设计费的给付条件并向本院提交了《梅河口啤酒小镇69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设计成果及进度确认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交的《梅河口啤酒小镇69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可证明双方存在设计合同关系、会审意见及回复、催款函、律师函、结算函、公证书可证明原告完成了概念方案阶段、方案深化阶段的设计及向被告催款的事实,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设计成果及进度确认函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麦肯设计公司与世基公司签订梅河口啤酒小镇69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世基公司将梅河口啤酒小镇69亩地块项目的景观工程设计任务交由麦肯设计公司完成,设计内容为:梅河口啤酒小镇69亩地块园区景观的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扩初设计,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施工后期服务。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目设计费暂定含税价款总计80.4万元;1.暂定面积33500平方米;2.最终结算价按实际设计面积计算,多退少补;3.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各阶段文件/设计图纸需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作为办理支付费用及结算依据。各阶段设计费用根据该阶段设计的实际面积及单价核算支付;分期完成项目的设计费用根据分期设计的实际面积及单价核算支付。设计结算时乙方应提交结算支付报告,经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支付设计款项;4.乙方各阶段工作启动时,须甲方书面确认前一阶段工作成果(由甲方出具的前一阶段设计成果确认函或会议纪要为准),并需支付对应的设计费用。设计成果提交后,超过15个工作日不组织评审或不给设计意见的,乙方暂停对下一阶段工作……。7.本合同项下阶段性设计工作的完成以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交付验收申请单》和各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及甲方书面确认回复为准。设计费支付方法如下:预付款,支付条款为签订本设计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暂定合同额的15%,金额为12.06万元,备注乙方收到预付款后进入下一阶段工作。概念方案阶段,支付条件为提交概念方案成果并得到甲方书面认可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设计暂定合同额的30%,金额为12.6万元;方案深化阶段,支付条件为提交方案成果并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设计暂定合同额的50%,金额16.08万元……。每次付款前,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甲方要求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拒绝付款并不承担责任,由此引起的设计图纸延期交付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第五条甲方责任第2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甲方要求乙方进入本项目设计的任何一个阶段,应向乙方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以便乙方遵循本合同第三条之相应条款按时向甲方提交图纸。设计确认书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如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对设计确认书无任何回复,则视为确认乙方的设计成果。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逾期一天,减收该阶段应收设计费0.1‰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4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甲方如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设计费,每延误一天,应承担欠付阶段款的0.1‰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工作,后期工作顺延,并不须承担延误责任。逾期14天以上,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按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合同签订后,双方通过微信方式、腾讯视频会议等方式沟通联络,2021年4月15日麦肯设计公司通过微信向世基公司发送了69亩景观概念方案,2021年4月30麦肯设计公司日向世基公司发送了69亩景观概念方案二稿。2021年5月8日世基公司向麦肯设计公司发送69亩景观方案会审意见及回复,2021年5月31日,麦肯设计公司向世基公司发送了啤酒小镇69亩深化版文件,2021年6月1日,麦肯设计公司再次向世基公司发送了啤酒小镇69亩深化版文件。世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2021年6月18日,麦肯设计公司向世基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世基公司支付设计费402000元。2021年6月23日,麦肯设计公司向世基公司发出律师函及结算函,预解除设计合同并要求世基公司支付设计费及逾期违约金。双方发生争议,麦肯设计公司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向世基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麦肯设计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应否支持、世基公司应否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
关于麦肯设计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应否支持。
麦肯设计公司与世基公司签订的梅河口啤酒小镇69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诚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约定了分阶段、按比例支付设计费,首先麦肯设计公司与世基公司签订合同后,世基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预付款,麦肯设计公司依约完成概念方案阶段、方案深化阶段的设计后,世基公司仍未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麦肯设计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即是如期得到活动设计费,现其已分阶段完成了设计任务,世基公司连续多期延迟付款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麦肯设计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庭审中,世基公司以麦肯设计公司未提交书面文件、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麦肯设计公司先行违约理由不足。综上,麦肯设计公司起诉要求与世基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到对方时解除,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向世基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故双方设计合同应于2021年12月20日解除。
二、世基公司应否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合同解除后世基公司应向麦肯设计公司支付预付款及概念方案阶段、方案深化阶段的设计费共计402000元及违约金。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第九条:“甲方如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设计费,每延误一天,应承担欠付阶段款的0.1‰逾期违约金”之约定,世基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欠付金额以日0.1‰为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关于违约金支付时间,根据本案合同约定世基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提交方案成果并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现麦肯设计公司自发出催款函次日即2021年6月19日向世基公司主张逾期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坤麦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世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梅河口啤酒小镇69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于2021年12月20日解除;
二、梅河口市世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浙江**坤麦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40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9日起按日0.1‰支付至设计费给付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5元(已减半),由梅河口市世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维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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