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青坤麦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青坤麦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梅河口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581民初3609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坤麦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宏程国际大厦2701室C。
法定代表人:祝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浙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梅河口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洪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磊,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坤麦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肯设计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梅河口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基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麦肯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被告(反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麦肯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梅河口啤酒小镇105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2.要求永基公司支付设计费206600元;3、要求永基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83元(自2021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前述设计费支付完毕之日止);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7日,我公司与永基公司签订《梅河口啤酒小镇105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永基公司支付了预付款206600元,原告依约进行项目设计并交付设计成果,然而在实施合同约定的第2阶段“概念方案”设计工作时,永基公司未能依约定支付相应设计款206600元。2021年6月18日,基于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我公司通过微信向永基公司发送结算函要求支付合同对应设计款。2021年6月23日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再次要求其支付相应设计款未果。永基公司以其行为表示不再履行案涉合同,属于根本违约,依据案涉合同的约定以及《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有权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设计款及逾期支付违约金等款项。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
永基公司辩称,一、我公司不存在违约,而是麦肯设计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设计成果,但其未能提交经我公司书面确认的符合要求的设计成果,而且经过两审后仍存在诸多问题,二审会议纪要中我方共提出8条意见需要原告修改调整设计方案,而原告对于我方的意见视而不见,并杳无音信,在等待二审修改稿时,却等来了催款的律师函,原告的实际行动表明,双方已经无继续合作履行合同的可能,导致我公司为赶工期,不得不另行设计,我方认为,原告才是双方在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的违约方,提交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是双方的约定,但是其并未按照合同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原告要求支付概念设计阶段的设计费用条件不成立,不应当支付。按照2021年3月17日《梅河口啤酒小镇105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第四条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目设计费“注:3、此价格为含税价,每次付款前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各阶段文件/设计图纸需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作为办理支付费用及结算依据。……设计结算时乙方应提交结算支付报告,经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支付设计款项。”原告并未提供经我方确认的书面确认函,也能证明原告的设计成果并未得到我方的认可,也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故不具备要求支付设计费用的条件,我公司不应当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三、原告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我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梅河口啤酒小镇105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中约定,“1.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逾期一天,减收该阶段应收设计费的0.1‰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4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原告用实际行动表明既不修改二审后的概念设计方案,也不向我方提供书面确认函,既不提交符合要求的设计成果,也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但是却单方面的主张权利,这是有违合同的平等原则,也有悖于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故原告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原告应当将我方已经支付的预付款206600元返还。四、原告未履行其先义务,我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的《梅河口市啤酒小镇105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次付款前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引起的设计图纸延期交付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原告不履行自己的先义务而要求被告履行后义务是无理要求,该行为也有违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签订时的意思自治原则,故原告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我方的反诉请求应予以支持。
永基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梅河口市啤酒小镇105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2.请求麦肯设计公司返还设计费206600元;3.诉讼费由麦肯设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7日反诉原被告之间签订《梅河口啤酒小镇105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支付了设计费预付款206600元,反诉被告提交的概念设计方案与反诉原告方的需求相差甚远,不符合反诉原告的要求,在双方沟通过程中,反诉被告对于反诉原告的设计理念及想法领会不深,且表现不积极,项目交流和会晤沟通时表现怠慢,且反诉原告所提出的问题未得到反诉被告的积极回应,概念设计方案亦未得到反诉原告的书面确认,影响反诉原告的项目总体推进,继续履行合同使反诉原告产生不安,且反诉被告已经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已经不能。
麦肯设计公司反诉辩称,一、永基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永基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20.66万元,我公司依约进行项目设计并交付设计成果,然而在实施合同约定的第3阶段“方案深化阶段”设计工作时,永基公司仍未能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第2阶段“概念方案”设计费20.66万元。2021年4月29日,永基公司签署《设计成果及进度确认函》,确认我公司已完成第2阶段“方案设计阶段”的工作。2021年5月8日,双方通过腾讯会议程序网上开会后,永基公司项目负责人王翎安通过微信向我公司项目负责人陈阿瑞发送名为《105亩样本区景观施工图会审意见及回复》的PDF文件,在该文件中永基公司对第5阶段的工作成果进行了回复,由此及双方的合同第四条第4项约定可知,永基公司方对原告第1、2阶段的工作成果予以了书面确认。因此,原告方有权要求永基公司支付第2个阶段的设计费20.66万元。二、永基公司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依据《梅河口啤酒小镇105亩景观设计合同》第九条第1项“甲方如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设计费,每延误一天,应承担欠付阶段款的0.1‰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工作,后期工作顺延,并不需承担延误责任。逾期14日以上,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2021年6月18日,原告向永基公司发送《结算函》,2021年6月23日,原告向永基公司发送《律师函》,截至起诉之日,永基公司仍未履行付款的合同义务,因此,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等规定,永基公司以其行为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属于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永基公司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永基公司应支付原告设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评判如下:原告为证实其按约定完成设计内容及永基公司未依约支付设计费向本院提交了《梅河口啤酒小镇105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会审意见及回复、设计成果及进度确认函、催款函、律师函、结算函、公证书,质证后永基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依约完成设计任务及达到设计费给付条件并向本院提交了《梅河口啤酒小镇105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设计成果及进度确认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交的《梅河口啤酒小镇105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可证明双方存在设计合同关系、会审意见及回复、催款函、律师函、结算函、公证书可证明原告完成了概念方案阶段设计及向永基公司催款的事实,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永基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及进度确认函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7日,麦肯设计公司与永基公司签订梅河口啤酒小镇105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永基公司将梅河口啤酒小镇105亩地块项目的景观工程设计任务交由麦肯设计公司完成,设计内容为:梅河口啤酒小镇105亩地块园区景观的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扩初设计,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施工后期服务。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目设计费暂定含税价款总计137.7万元;1.暂定面积53000平方米;2.最终结算面积按实际设计面积计算,多退少补;3.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各阶段文件/设计图纸需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作为办理支付费用及结算依据。各阶段设计费用根据该阶段设计的实际面积及单价核算支付;分期完成项目的设计费用根据分期设计的实际面积及单价核算支付。设计结算时乙方应提交结算支付报告,经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支付设计款项;4.乙方各阶段工作启动时,须甲方书面确认前一阶段工作成果(由甲方出具的前一阶段设计成果确认函或会议纪要为准),并需支付对应的设计费用。设计成果提交后,超过15个工作日不组织评审或不给设计意见的,乙方暂停对下一阶段工作。……7.本合同项下阶段性设计工作的完成以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交付验收申请单》和各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及甲方书面确认回复为准。设计费支付方法如下:预付款,支付条款为签订本设计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暂定合同额的15%,金额为20.66万元,备注乙方收到预付款后进入下一阶段工作。概念方案阶段,支付条件为提交概念方案成果并得到甲方书面认可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设计暂定合同额的30%,金额为20.66万元;方案深化阶段,支付条件为提交方案成果并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设计暂定合同额的50%,金额27.54万元……。每次付款前,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甲方要求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引起的设计图纸延期交付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第五条甲方责任第2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甲方要求乙方进入本项目设计的任何一个阶段,应向乙方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以便乙方遵循本合同第三条之相应条款按时向甲方提交图纸。设计确认书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如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对设计确认书无任何回复,则视为确认乙方的设计成果。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逾期一天,减收该阶段应收设计费0.1‰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4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甲方如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设计费,每延误一天,应承担欠付阶段款的0.1‰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工作,后期工作顺延,并不须承担延误责任。逾期14天以上,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按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合同签订后,永基公司向麦肯设计公司支付了预付款206600元,双方通过微信、腾讯会议方式沟通联络,2021年3月24日,麦肯设计公司向永基公司发送了示范区概念方案。2021年4月20日,麦肯设计公司向永基公司发送了105亩景观概念设计方案。2021年4月21日双方召开腾讯视频会议。2021年4月28日永基公司向麦肯设计公司发出105大区景观方案会议纪要。2021年4月29日麦肯设计公司向永基公司发出设计成果及进度确认函,载明本阶段完成内容为“已完成梅河口啤酒小镇105亩地块示范区景观深化设计方案并已提交成果”,永基公司项目工程师王翊安在设计成果及进度确认函上签字。2021年5月1日永基公司向麦肯设计公司出具了105亩样本景观施工图会审意见。2021年5月8日麦肯设计公司向永基公司发送了啤酒小镇105亩1(1)word文件。2021年5月31日,麦肯设计公司向永基公司发送了啤酒小镇概念方案第二稿。2021年6月4日麦肯设计公司向永基公司发送105亩项目会议纪要。永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2021年6月18日,麦肯设计公司向永基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永基公司支付设计费206600元。2021年6月23日,麦肯设计公司向永基公司发出律师函及结算函,预解除设计合同并要求永基公司支付设计费及逾期违约金。双方发生争议,麦肯设计公司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向永基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麦肯设计公司与永基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否解除,永基公司应否支付设计费206600元及违约金,麦肯设计公司应否返还已付设计费206600元。
一、关于麦肯设计公司与永基公司的设计合同应否解除。
麦肯设计公司与永基公司签订的梅河口啤酒小镇105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诚信履行。本案中,双方均向本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双方在合同中分阶段、按比例对设计费的支付条件进行了约定,麦肯设计公司已按约定完成阶段设计任务,永基公司应按期支付合同进度款,但经麦肯设计公司催要后永基公司仍不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麦肯设计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定条件。另根据双方合同第九条第1款规定的逾期付款超过14天以上,乙方(麦肯设计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永基公司超期付款已14天以上,麦肯设计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亦符合约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永基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其主要以麦肯设计公司的在提供服务时理念、态度及对问题的回应消极怠慢、概念设计方案未得到永基公司书面确认、未先行开具发票及被诉至合同履行不能为由主张解除,本院认为麦肯设计公司已按永基本公司要求完成设计任务并已提交书面确认,合同约定的阶段目的已完成,永基公司不能以先行开具发票等附随义务对抗给付设计费的主义务,综上,本院根据双方违约程度、合同履行情况认定永基公司不享有约定及法定解除权,故永基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及返还已付设计费2066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到对方时解除,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向永基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故双方设计合同应于2021年12月20日解除。
二、永基公司应否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合同解除后永基公司应向麦肯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206600元及违约金。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第九条:“甲方如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设计费,每延误一天,应承担欠付阶段款的0.1‰逾期违约金”之约定,永基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欠付金额以日0.1‰为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关于违约金支付时间,根据本案合同约定永基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提交方案成果并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现麦肯设计公司自发出催款函次日即2021年6月19日向永基公司主张逾期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坤麦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梅河口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梅河口啤酒小镇105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于2021年12月20日解除;
二、梅河口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浙江**坤麦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06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6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9日起按日0.1‰支付至设计费给付时止。
三、驳回反诉原告梅河口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的案件受理费2200元(已减半),由梅河口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的案件受理费2200元(已减半),由梅河口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维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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