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青坤麦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青坤麦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口正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581民初3605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坤麦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宏程国际大厦2701室C。
法定代表人:祝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浙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口正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口市松江路345-03号。
法定代表人:孙洪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磊,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坤麦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肯设计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口正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正基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于2022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麦肯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被告(反诉原告)正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麦肯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与正基公司签订的《**口啤酒小镇8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2.被告支付设计费53260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暂计24.8元(自2021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前述设计费支付完毕之日止);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口啤酒小镇8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正基公司支付了设计费预付款14500元,我公司依约进行项目设计并交付设计成果,然而在实施合同约定的第3、4阶段,即“扩初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工作时,正基公司未能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设计款。2021年6月18日,基于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我公司通过微信向正基公司发送结算函要求支付合同对应设计款。2021年6月23日,我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正基公司发送律师函,再次要求支付相应设计款,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认为,正基公司以其行为表示不再履行案涉合同,属于根本违约,依据案涉合同的约定以及《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有权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设计款及逾期支付违约金等款项。
正基公司辩称,一、我公司对于已经我方书面确认的方案深化阶段及概念方案两个阶段的设计费用共计3.39万元同意支付,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设计费用不予认可;二、麦肯设计公司主张支付扩初阶段的设计费用条件不成立,不应当支付。按照2021年3月17日《**口啤酒小镇8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约定,各阶段文件/设计图纸需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作为办理支付费用及结算依据。而原告的扩初阶段设计成果并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故原告主张的被告支付概念阶段的设计费未达到支付条件,不应当支付;三、麦肯设计公司未履行其先义务,且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次付款前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引起的设计图纸延期交付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原告不履行自己的先义务而要求被告履行后义务并无道理,也有违合同约定,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意思自治原则,故原告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基于以上理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麦肯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正基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口啤酒小镇8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2.请求判令麦肯设计公司返还设计费预付款14500元;3.诉讼费由麦肯设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在我公司没有违约行为的前提下,麦肯设计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影响我公司项目总体推进,故为了保障我公司利益,麦肯设计公司应返还预付设计费。
反诉被告麦肯设计公司辩称:一、被告正基公司应以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设计费。2021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口啤酒小镇8亩景观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1.45万元,原告依约进行项目设计并交付设计成果,然而原告在实施合同约定的第5阶段“施工图阶段”设计工作时,被告仍未能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第2、3、4阶段设计费53260元。2021年4月7日,原告项目负责人陈阿瑞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8亩项目的第4阶段工作成果,由此及双方的合同第四条第4项约定可知,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因此,原告方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第2、3、4阶段的设计费53260元。二、依据《**口啤酒小镇8亩景观设计合同》第九条第1项“甲方如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设计费,每延误一天,应承担欠付阶段款的0.1‰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工作,后期工作顺延,并不需承担延误责任。逾期14日以上,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2021年6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结算函》,2021年6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方仍未履行付款的合同义务,因此,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等规定,被告以其行为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属于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被告应支付原告设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评判如下:麦肯设计公司为证实其按约定完成设计内容及正基公司未依约支付设计费向本院提交了《**口啤酒小镇8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催款函、律师函、结算函、公证书,质证后被告提出异议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达到设计费的给付条件,且对设计费用数额不予认可。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口啤酒小镇8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设计成果及进度确认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交的《**口啤酒小镇8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可证明双方存在设计合同关系、催款函、律师函、结算函、公证书可证明原告完成了概念方案阶段、方案深化阶段的设计及向被告催款的事实,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设计成果及进度确认函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7,麦肯设计公司与正基公司签订**口啤酒小镇8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正基公司将**口啤酒小镇8亩地块项目的景观工程设计任务交由麦肯设计公司完成,设计内容为:**口啤酒小镇8亩地块园区景观的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扩初设计,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施工后期服务。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目设计费暂定含税价款总计9.68万元;1.暂定面积2765平方米;2.最终结算价按实际设计面积计算,多退少补;3.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各阶段文件/设计图纸需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作为办理支付费用及结算依据。各阶段设计费用根据该阶段设计的实际面积及单价核算支付;分期完成项目的设计费用根据分期设计的实际面积及单价核算支付。设计结算时乙方应提交结算支付报告,经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支付设计款项;4.乙方各阶段工作启动时,须甲方书面确认前一阶段工作成果(由甲方出具的前一阶段设计成果确认函或会议纪要为准),并需支付对应的设计费用。设计成果提交后,超过15个工作日不组织评审或不给设计意见的,乙方暂停对下一阶段工作。……7.本合同项下阶段性设计工作的完成以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交付验收申请单》和各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及甲方书面确认回复为准。设计费支付方法如下:预付款,支付条件为签订本设计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暂定合同额的15%,金额为1.45万元,备注乙方收到预付款后进入下一阶段工作。概念方案阶段,支付条件为提交概念方案成果并得到甲方书面认可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设计暂定合同额的30%,金额为1.45万元;方案深化阶段,支付条件为提交方案成果并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设计暂定合同额的50%,金额1.94万元……。每次付款前,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甲方要求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拒绝付款并不承担责任,由此引起的设计图纸延期交付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第五条甲方责任第2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甲方要求乙方进入本项目设计的任何一个阶段,应向乙方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以便乙方遵循本合同第三条之相应条款按时向甲方提交图纸。设计确认书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如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对设计确认书无任何回复,则视为确认乙方的设计成果。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逾期一天,减收该阶段应收设计费0.1‰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4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甲方如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设计费,每延误一天,应承担欠付阶段款的0.1‰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工作,后期工作顺延,并不须承担延误责任。逾期14天以上,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按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合同签订后,正基公司向麦肯设计公司支付了预付款14500元,双方通过微信、腾讯会议方式沟通联络,麦肯设计公司完成概念方案阶段、方案深化阶段的设计,正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2021年6月18日,麦肯设计公司向正基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正基公司支付设计费123994.50元。2021年6月23日,麦肯设计公司向正基公司发出律师函及结算函,预解除设计合同并要求正基公司支付设计费及逾期违约金。双方发生争议,麦肯设计公司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向正基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麦肯设计公司与正基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否解除,正基公司应否支付设计费53260元及违约金,麦肯设计公司应否返还已付设计费14500元。
一、关于麦肯设计公司与正基公司的设计合同应否解除。
麦肯设计公司与正基公司签订的**口啤酒小镇8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诚信履行。本案中,双方均向本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双方在合同中分阶段、按比例对设计费的支付条件进行了约定,麦肯设计公司已按约定完成阶段设计任务,正基公司应按期支付合同进度款,但经麦肯设计公司催要后正基公司仍不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麦肯设计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定条件。另根据双方合同第九条第1款规定的逾期付款超过14天以上,乙方(麦肯设计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正基公司超期付款已14天以上,麦肯设计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亦符合约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正基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认为正基公司以麦肯设计公司诉请合同履行影响设计进度至合同履行不能为由主张解除不符合约定及法定解除权条件,故正基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及返还已付设计费145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到对方时解除,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向正基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故双方设计合同应于2021年12月20日解除。
二、正基公司应否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合同解除后正基公司应向麦肯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麦肯设计公司主张已完成至扩初阶段,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鉴于正基公司认可概念方案阶段、方案深化阶段的设计费3.39万元,麦肯设计公司主张53260元依据不足,对超过3.39万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正基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第九条:“甲方如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设计费,每延误一天,应承担欠付阶段款的0.1‰逾期违约金”之约定,正基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欠付金额以日0.1‰为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关于违约金支付时间,根据本案合同约定正基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提交方案成果并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现麦肯设计公司自发出催款函次日即2021年6月19日向正基公司主张逾期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坤麦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口正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口啤酒小镇8亩地块景观设计合同》于2021年12月20日解除;
二、**口正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浙江**坤麦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339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3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9日起按日0.1‰支付至设计费给付时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坤麦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口正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由**口正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69元,由浙江**坤麦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06元。反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81元(已减半),由**口正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维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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