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悟明堂生活艺术有限公司与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3民终14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悟明堂生活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21层25B03。
法定代表人:高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瑞君,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悟明堂生活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悟明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摩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15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悟明堂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改判驳回第一摩码公司关于利息、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第一摩码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4日,双方签订《北京地区品牌商合作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约定保证金采取提前预付方式,协议签订当日支付。但银行支付凭据显示第一摩码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付款,晚于约定时间,故《合作合同》应自2017年2月13日生效。2017年10月24日双方签订《品牌商合作合同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双方协商推迟退款时间,第一摩码公司不协商并向法院申请冻结悟明堂公司银行账户部分款项,导致悟明堂公司转账不成功,无法支付给第一摩码公司,也无法退还保证金,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第一摩码公司自行承担。
第一摩码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悟明堂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悟明堂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悟明堂公司的上诉。第一摩码公司一直联系悟明堂公司要求其退还保证金18万元,但是悟明堂公司一直拒绝,第一摩码公司才起诉的。一审法院对于律师费、保全费的判决合理,应当予以维持。
第一摩码公司于2018年2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悟明堂公司返还保证金18万元;2.悟明堂公司支付利息4805.26元(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4.35%标准计算,以4805.26元为限);3.悟明堂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3000元;4.悟明堂公司支付保全费1427元;5.悟明堂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第一摩码公司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1.《合作合同》、《合同补充协议》;2.第一摩码公司向悟明堂公司付款的银行凭证;3.《解除协议》;4.《委托代理协议》;5.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向第一摩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案件受理费);7.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北分公司)向第一摩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2018)京0105民初15752号民事裁定书;9.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保全受理费)。悟明堂公司未举证,对第一摩码公司全部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2017年1月24日,甲方悟明堂公司与乙方第一摩码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内容为社区营销、设计推单、别墅样板;协议有效期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证金金额18万元,合同期满后,如双方不再合作,甲方将在乙方完成合作期内最后一个订单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等。
同年2月13日,第一摩码公司向悟明堂公司支付保证金18万元。
同年10月24日,甲方悟明堂公司与乙方第一摩码公司签订《解除协议》,约定:双方同意解除《合作合同》,双方均不存在合同违约行为;本协议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退还乙方缴纳的费用;《合作合同》自收到退款之日起解除,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等。
2018年2月5日,甲方第一摩码公司与乙方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甲方因与悟明堂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特委托乙方律师作为甲方的诉讼代理人;本协议签署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事项律师费8000元等。同年2月11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向第一摩码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查一,2017年6月30日,经工商机关核准,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变更为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另查二,诉讼中第一摩码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悟明堂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万元,若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与不足额部分相同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支付保全受理费1427元。2018年2月13日,平安保险北分公司向第一摩码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000元。2018年3月7日,法院作出(2018)京0105民初1575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摩码公司与悟明堂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及《解除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解除协议》约定悟明堂公司应于30个工作日内退还第一摩码公司保证金18万元,诉讼中悟明堂公司亦同意退还,故第一摩码公司要求悟明堂公司退还保证金18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解除协议》明确约定悟明堂公司退款时限,悟明堂公司至今未付款,第一摩码公司有权要求悟明堂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故第一摩码公司要求悟明堂公司支付利息损失4805.2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亦予以支持。
第一摩码公司以提起本案诉讼方式向悟明堂公司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并实际支付了保全受理费、保险费,聘请律师出庭应诉并实际支付了律师费,系为主张权利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损失,故第一摩码公司要求悟明堂公司支付保全受理费、保险费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悟明堂生活艺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18万元;二、北京悟明堂生活艺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利息4805.26元;三、北京悟明堂生活艺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1427元;四、北京悟明堂生活艺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3000元;五、北京悟明堂生活艺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第一摩码人居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283元,由北京悟明堂生活艺术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解除协议》明确约定悟明堂公司应于30个工作日内退还第一摩码公司保证金18万元,悟明堂公司至今未退还,构成违约。第一摩码公司要求悟明堂公司支付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第一摩码公司聘请律师后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并因此实际支付了律师费、保全受理费和保险费。前述费用均为第一摩码公司为主张权利所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悟明堂公司应当赔偿,一审法院判令悟明堂公司支付相应款项亦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悟明堂公司主张因第一摩码公司向法院申请冻结悟明堂公司银行账户导致其无法退还保证金,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第一摩码公司自行承担,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悟明堂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北京悟明堂生活艺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海涛
审 判 员 万丽丽
审 判 员 杨 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仵 霞
法官助理 李宝霞
书 记 员 王 艳
书 记 员 卢园园